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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放开通用机场建设 对投资主体不设限

来源: 作者: 更新于:2018-4-18 阅读:

  核心提示:近日,中国民用航空局正式印发《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民用机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要包括全面放开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市场、创新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投融资方式、加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政策支持三方面。

民航局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民用机场的意见。

近日,中国民用航空局正式印发《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民用机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要包括全面放开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市场、创新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投融资方式、加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政策支持三方面。

《意见》指出,全面放开通用机场建设,对投资主体不作限制。全面放开通用机场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投资限制。专家解读,目前我国综合机场体系尚未形成,民用机场特别是通用机场数量偏少,未形成有效的分工和协作等等,《意见》将极大地激发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民用机场经营性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附:民航局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民用机场的意见(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服务保障企业,各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

民用机场是航空运输和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投资力度,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提升机场服务质量和效率,依法保障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民航实际,现就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民用机场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放开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市场

(一)符合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的运输机场项目,均向社会资本开放。

(二)减少国有或国有控股的运输机场数量。除枢纽机场和具有战略意义的运输机场保持国有或国有控股外,其他运输机场对国有股比不作限制。进一步放开运输机场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包括航空油料供应在内的服务保障企业的投资限制。

(三)全面放开通用机场建设,对投资主体不作限制。全面放开通用机场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投资限制。

(四)放开民航中介服务市场,扩大民用机场专业领域从业主体规模,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可单独或组成项目联合体全面参与民用机场咨询、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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