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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规章

来源: 作者: 更新于:2017-6-27 阅读:

  145部: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包括独立的维修单位、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和制造厂家的维修单位;独立的维修单位包括国内维修单位、国外维修单位和地区维修单位。
  147部: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包括如下类别:(a) 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b)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基础培训;(c) 民用航空器维修基本技能培训;(d) 民用航空器机型培训;(e)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项目培训。各培训类别中具体项目的专业或等级限定应当按照CCAR-66 部的有关规定划分,机型培训还应具体限定到航空器及发动机型号。
  135部: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主要包括:(1)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i) 最大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ii) 单发飞机;(iii) 旋翼机。(2)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非定期载客运输飞行:(i) 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不超过30座,并且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ii) 单发飞机;(iii)旋翼机。(3)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i) 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ii) 单发飞机;(iii) 旋翼机。(4)使用本条(a)(1)和(a)(2)规定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起降且半径超过40千米的空中游览飞行。
  121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主要包括:(1)使用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 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2)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 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 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3)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 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物运输飞行。
  91部:私用小型、私用大型、航空器代管、商业非运输。
  141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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